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8月24日在官网的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的栏目中,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污水处理的监管管理的细节要求,应该说是对近期各地污水厂频繁出现的运行监管问题的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大家可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的官网上查阅征求意见稿的全文。6 l; y% P' R2 [* |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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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征求意见稿,后期会形成正式的文件下发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污水厂作为污水治理的主要承担单位,在污水处理的系统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环保部门作为监督污水治理体系的政府部门,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污水厂也需要解读生态环境部的污水监督管理文件,来明确自身的责权利,在合理合法的权限内,最大化最优化的进行运行管理工作。& t* C' |* y1 H7 w% M9 t- Z"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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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全文对污水排放,收集、处理全过程的参与者都进行了相应的约束,对各级政府,纳管企业(排污单位),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有相关的内容进行说明。下面所有的解读都以征求意见稿中的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的内容展开,其他单位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通过阅读全文来了解和学习。 , r6 P) I) v" Y- v( ]' e% \: g `, t' }8 R5 z, ~ e
首先来看第一项,明晰各方责任,对运营单位进行了四点说明:8 Q/ G- |* X! w) t
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0 r1 B7 |0 b( d% [6 u二是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时,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 U4 q3 l4 d8 D6 N9 A" [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L+ {: y- U( @+ C
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生化等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出泥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 x' n7 o7 L4 u; q,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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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单位的这四点说明还是有很大的实操性的,也规范了运营单位的项目运作的方式方法。1 D& e/ D5 `0 b$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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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从接手项目前对服务区域的调查研究,以及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等,都是以运营角度提供的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在运营单位也确实存在对项目前期考察不细致,不了解,在合同中对关键内容约定含糊,导致运营之后出现各种纠纷。当然这也对运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者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细化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可能今后需要运营单位或者新兴的企业做污水厂评估,这些专业化的咨询评估单位对污水厂现状,收集能力,水质情况,工艺选择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为污水运营单位提供良好的运营保证。 / Y0 }; R& e' Z' f" p o) F# k0 E u第二点对运营单位对工业污水的处置方式做了指导性意见,报请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这一点就明确了运营单位对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的处置方法,不再承担企业非法排污治理的职责,工业企业排污应在企业内部进行预处理到能够进入到排污管的标准后才可排放,不再由城镇污水厂来承担自身无法承担的工业污水的处置工作,因为城镇生活污水厂和工业污水厂的设计思路不同,针对的重点污染物不同,两者不能混用,不能互相替代,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责任明确。/ V% O n9 t) F/ P0 \0 ~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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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是运营单位现阶段已经稳定执行的运营维护内容,公开信息等,就不再详细解读了。3 A$ N/ x* o# F( T
, z3 o7 p2 h0 w5 _第四点对运营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进行了指导,特别对几项启动应急预案的措施进行了说明:进水异常,可能导致生化等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出泥超标的几项情况,这一点明确了进水异常作为了应急预案启动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运营单位在确定进水异常之后,可以通过启动应急预案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再被迫接受超标进水,导致出水超标,继而接受环境处罚的尴尬境地。对于启动预案后,运营单位进行的工作也很具有可操作性:后期的的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检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运营单位今后应该在这些方面强化自身的建设,建立更为详细的进水准备,为自己的运营做好保障。公众号的下篇将围绕进水超标的技术准备进行讨论,欢迎继续关注。" g" o- _9 }9 ~; j2 \- t3 I) G*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