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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城市水务管理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各部门配合默契,完全结束了之前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水务管理以州为主要单位进行,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管理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宏观的管理规划与监督协调工作,具体的水资源管理则由各个州的水利管理部门负责,并以各州的立法及相互协议为准则。$ ^; d6 q+ S' C
. Q: ~4 _" }6 n# p 美国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内政部、陆军工程师兵团、垦务局、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16个机构和部门。其中内政部和环境保护局为联邦政府层面的水务管理机构,隶属于内政部的垦务局和地质调查局与美国水务管理有重要关系,内政部的其他部门也或多或少涉及了水务管理的领域。专门针对几大主要河流的联邦特别管理机构——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跨行政分割的流域治理问题,这一机构集多种权力和多种职责于一身,从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保护、研究到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在拥有联邦政府机关水资源管理权力的同时,还具备了私人机构的灵活主动性。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就是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典型代表。 5 b' ~+ q4 ^; Q9 q; ^ 2 {& H5 @4 }! @# E/ L 在地方水务管理级别上,各州拥有辖区内水的使用权、分配权、水交易权以及水务管理立法权,并建立了州一级的水务管理机构。由于各州政府是根据自身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情况专门设立州一级的水务管理机构来进行具体的水务管理工作,因此,各州的水务管理机构设置差别很大。如加利福尼亚州和亚利桑那州的州政府设置的是水资源部;内华达州的州政府设置的是水资源办公室(属于自然资源保护部的下设机构);田纳西州的州政府设置的是供水办公室、地下水保护办公室以及水污染控制办公室等(这些机构隶属于环保部)。/ l9 v% x3 f! z P: F% g9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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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水务管理体制是一个以州为主的、权力相对比较集中、领导机构相对统一的管理体制。在联邦各机构之间,权力主要集中在内政部和环境保护局;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主要集中在联邦政府。水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依照客观条件以及项目的需求而发生调整和变化。, U! v+ z! A2 ?6 {1 |# \) |5 W
( c0 ?- j' r" t R" v- c* o 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 ' W( F" R5 j4 x$ J , ~" o3 s& G+ `& T" u$ E* } 美国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是以州为单位进行的,各州设立水务管理机构,州以下的县、市也设立相应的水务局,对不同的涉水事务,例如供水、排水、治污和回收再利用等进行统一的管理以及规划安排。然而,行政区域的分割性会导致水资源管理权责不清等一系列问题,美国政府为解决跨行政分割的流域治理问题,分别成立了专门针对几大主要河流的联邦特别管理机构——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典型代表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密西西比河管理委员会等。采取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水务管理体制,通过二者的优势互补,大大提高了美国水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在实现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 [' ]* B v8 }% x: B& s3 X4 y9 ^
此外,美国的水资源管理与其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紧密融合在一起,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和民间机构的运作,既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干预、提高了管理效率,又节约了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的成本。美国作为全球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之一,市场驱动机制无处不在。在整个水务管理过程中,从取水、用水、供水过程中的水资源配置到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兴建,其融资、供求等无不与市场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利用市场规律来调节水价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在美国,根据市场供需状况,水资源依照水质和成本来定价,不同的水价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使水资源向效益更高的产业部门流动,充分实现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市场机制,一方面既可以扩大融资渠道,解决水务行业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与市场经济制度紧密结合,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相对减少,这就避免了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务管理的效率。 7 u3 l% J: \2 \( v$ S 3 a& w: g4 A/ @* } 完善的法律调控体系 6 I& m5 h( P0 M; h, V' z/ M+ z J# m( e( x) G) X8 p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国家之一。早在1965年,联邦政府就颁布了《水资源规划法》,为美国水资源的统一协调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1972年美国联邦政府又颁布施行了《清洁用水法案》,这一法令在水资源的开发、使用以及最主要的水质量方面都提出了严格要求,从此,美国走上了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的道路。虽然美国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水法,但其法制建设比较完善,主要有如下特点。 * o9 i' _" V6 n( n' J0 Z 9 y q G" j6 F/ V+ W 第一,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别立法。美国联邦制的特殊决定了其水法律体系有两个层次:一是联邦水务立法,由参、众议院通过,用来约束全国的所有水事活动。目前,美国城市水务管理的联邦法律主要是《清洁用水法》与《安全饮用水法》,这两部法案对美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水质安全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美国水资源管理奠定了基本框架,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二是州和地方政府水务立法,由各州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水法律。第二,全面覆盖水资源开发管理利用的全过程。法律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方面面。如《清洁用水法案》共有六个系列,分别从水处理构筑物、水质标准与污水排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等方面,对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保护水资源和湿地、有毒污染物的管制等均做了详细规定。《安全饮用水法》则建立了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机制,授权环保署建立起了国家饮用水标准,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对饮用水进行统一管理成为可能。第三,法律规范、程序清晰、可操作性强,执法严格。美国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管理机构、用水人员、企业等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均必须依法办事,出现水事纠纷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解决,不得擅自处理。州际之间采用协议立法的方式,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如垦务局、陆军工程师兵团、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州际之间发生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矛盾,当调解协调不成功时再通过诉诸法律予以解决。在完善的水法律体系下,美国整个城市水务管理有序进行,参与水事活动管理的社会各界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从根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Q1 S0 ` g) c. e1 G" z" {/ M2 ~0 L8 V; ]3 b
高度重视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 e. M; u8 ?7 I; j/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