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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地下式城镇污水厂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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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4-11 21:11

正文摘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underground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水处理构筑物位于地面以下,设备操作层封闭,地面层进行综合利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 ...

中国水网 发表于 2021-4-11 21:13:21
7.3 供暖与空调

7.3.1 供暖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9 的有关规定,宜优先选择水源热泵供冷、供热。

7.3.2 供暖设计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厂区建(构)筑物散热损失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宜根据热量平衡确定是否需要供暖。

7.3.3 内部热湿环境保障宜优先采用通风方式,当通风不能保障室内环境要求时,应设置空调或供暖系统。

7.3.4 在严寒、寒冷地区,二次沉淀池等未加盖池体所在区域宜设置暖风机或预热送风,防止墙体结露、设备腐蚀。

7.3.5 在室外空气湿度较大的地区,宜对变电所、配电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电气设备的房间除湿。

7.4 消防

7.4.1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7.4.2 地下厂区结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宜按戊类厂房标准划分防火分区。如需突破 GB 50016 对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限制,应进行消防专项论证。

7.4.3 出水水质满足GB/T 18920 的要求时,可作为消防水源,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要求。

7.4.4 地下厂区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GB 50974 的有关规定。地下变电所、配电室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并应符合GB 50370 的有关规定。地下厂区、地面层建筑物内应配备手提灭火器,并应符合 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7.4.5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集中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消防联动控制的要求应符合 GB 50116和 GB 16806 的有关规定。

7.4.6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 变电所、配电室、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泵房等火灾发生期间仍需继续工作的场所;

2)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走道、楼梯间。

7.4.7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 51251 的有关规定。排烟及补风系统可与送、排风系统兼用。

7.4.8 水处理构筑物层管廊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主通道宜通过采光井、通风井等自然排烟,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7.4.9 设置气体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事故后排风系统,并设置下排风口。事故后排风系统的手动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7.4.10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主供电负荷等级。

7.4.11 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中央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等厂内重要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 GB 13495、GB 17945 及GB 51309 的有关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2 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少于 1.0 h。

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8.1 劳动安全

8.1.1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重视劳动安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8.1.2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照 GB 11651 和国家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有关规定,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准备充足,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地下厂区出入口位置宜设置检查岗, 检查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8.1.3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应经过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掌握本岗位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理、紧急救护的方法。各岗位人员应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8.1.4 预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加药间等区域应设置紧急洗眼器、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器具。

8.2 职业卫生

8.2.1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职业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Z 1、GBZ 2.1、GBZ 2.2 和 GB 12801 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8.2.2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8.2.3 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与杂物应及时清理,并加强灭蚊杀虫工作力度。

8.2.4 在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等高噪音环境下工作或值班时,工作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耳罩。

9 施工与工艺调试

9.1 施工

9.1.1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GB 51221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深基坑施工应符合行业标准JGJ 180、JGJ 311 及 JGJ 120 的有关规定。地基处理应符合 JGJ 79、GB 50007 的有关规定。

9.1.2 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支护结构。

9.1.3 锚杆不宜在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及松散填土层内应用。

9.1.4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箱体施工。

9.1.5 地下箱体结构施工应做好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的衔接。施工前应确认设备安装所需的预埋套管、预留洞口及预埋件位置,核对交叉重叠部位,确定施工工序。

9.1.6 地下箱体外墙的水平施工缝处应设置钢板止水带等止水措施,池体构筑物设计水位以下的水平施工缝处宜设置钢板止水带等止水措施。

9.1.7 池类构筑物施工完毕交付安装前,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满水试验应按照 GB 50141 的规定进行。

9.1.8 施工中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9.1.9 基坑回填应在地下箱体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9.1.10 地下箱体顶板、内部等区域的机械及车辆荷载、材料堆放荷载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9.1.11 施工期间和运行使用期间,应按照 JGJ 8 的有关规定进行变形测量,并根据GB 50007 的有关规定进行沉降监测。

9.2 工艺调试

9.2.1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分别进行单机和联机调试,设备试运行及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 GB 51221中的有关规定。

9.2.2 泵与风机应按最大设计台数进行 48 h 运转试验。水泵及污泥泵应进行流量、机组功率的测定, 宜进行特性曲线的测定。

9.2.3 系统联动调试的时间不应小于 72 h。

10 运行维护

10.1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应符合 CJJ 60、HJ 2038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各岗位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10.2 水处理工艺运行应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污水含砂量及粒径分布等指标应定期检测分析。泵房集水池、沉砂池等应定期清池处理,每年至少一次。当生物反应池内出现泡沫、污泥上浮等异常现象时, 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0.3 设施、设备应进行分级管理,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手册执行,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进水速闭闸门和电动闸门应定期进行启闭功能测定。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好维护保养。

10.4 各类仪器、仪表应定期检验、校验。

10.5 污水及污泥的日常化验检测项目和周期应符合GB 18918 的规定,并满足工艺运行管理的要求。

10.6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管理应符合 CJJ 60、HJ 2038 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空间结构的特殊性,重点关注防汛防淹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防火防爆、防高空坠落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10.7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具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0.8 格栅井、泵房集水池、沉砂池、生物反应池、二次沉淀池、污泥储池、污泥泵房等地下有限空间的清淤、检修等作业应符合GBZ/T 205、DB 11/852 的有关规定。

10.9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地下厂区车行道入口处应设置限重标识,地下厂区及地面层应设置设施、设备标识,地下厂区人员活动区域宜设置指北标识、路线引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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