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废气排放口的设置要求
规范的VOCs排放口是科学监测、评价排污情况的前提,《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要按国家规定设置排放口,不按规定设置是违法行为。排气筒符合规范的采样孔是环境监测、验收、监管等环保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测试数据准确性、代表性的重要措施。那么国家有哪些规定呢?排放口又咋设置才符合要求呢?O、排放口规范化设置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排气筒高度设置: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一、国家相关规定在哪些文件里?
1、 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3、《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
示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图片新建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
图片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图片若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
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二、这些文件作出了哪些规定?
1、排放口设置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2、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3、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4、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5m/s。
6、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法兰内径应不少于100mm,采样孔管长应在100mm-200mm之间为佳,不使用时应用法兰盲板密封。
7、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采样平台面积应>6m2,周围设置1.2m以上的安全防护栏,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0.5-1.5m。
8、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源(不少于2个10 A三孔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平台上方应建有防雨棚(防雨棚要求设置面积覆盖整个采样平台,安装照明)。采样平台易于人员到达,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当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2m时,应建设通往平台的斜梯/Z字梯/旋梯,梯段宽度应不小于0.9m,爬梯的角度应不大于50度。
三、什么情况下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1、列入设区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的。
2、环评及批复文件中要求安装自动监控的。
3、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口应实施自动监控的。
4、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
5、废气烟囱≥45m的。
6、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焦化、碳素、玻璃、陶瓷、氮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原料药制造、农药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的所有集中式废气排放口。
7、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任意一项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排放量≥10千克的排放口。
四、排放标识
配套监测设施及主体责任
配套监测设施主要指采样孔、监测平台、连接平台的通道等。主体责任
配套监测设施是污染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一部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第2.3条关于环境保护设施术语定义为“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配套监测设施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4.3 .3其他环境保护设施中包含有“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严格按此实施,没有配套环境监测设施将不具备环保“三同时”验收条件。
指南附录推荐“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模板4.2.2规范化排污口、监测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一节中主要内容如下:
简述废水、废气排放口规范化及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如废气监测平台建设、通往监测平台通道、监测孔等;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型号、监测因子、监测数据是否联网等。
配套监测设施是环保长效管理的一部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8号令)要求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4节自行监测的一般技术要求第2点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 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监测条件要求中都有对配套监测设施的要求:《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对监测条件的准备中有如下要求”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该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和方便操作。“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0277—2018)中监测要求“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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