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都上海 发表于 2021-4-10 07:54:34

说说:工程施工中的那些潜规则

所谓“潜规则”,实际就是大家有目共睹、心照不宣的一种或多种为现实所不容的旨在一定范围内流行的灰色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既是违规的,又是存在的。一些施工企业在经过残酷压价,低价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沟通,利用签证单填写等过程,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微薄的利润。





工程甲方的潜规则


以罚代管。

某些监管单位或部门在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时往往罚款了事,而不是指导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甚至某些个别的单位和部门不但不指导工地进行整改,反而将罚款当成了创收的一个手段。甚至某些个别的单位和部门在工地开工时便会要求施工单位缴纳数目不菲的保证金,如果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罚款便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按道理,保证金最后是要返还给施工单位的,但是如果缴纳了保证金最后返还的可能性基本上为零。

变相摊派。

建筑产品的生产场所具有不固定的特点。施工企业在承接到工程项目之后便需要组建项目班子和各种生产资料到相应的地点开展生产工作。每到一个新的工程建设地点都是一个陌生的环境。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需要当地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而某些部门会认为,施工单位不是我当地的企业,又不会为我的税收做贡献,我没有理由为你服务。如果你要我为你服务,那么你就要多多少少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一点贡献。因此,当地部门便会巧立名目,要么理直气壮,要么旁敲侧击,要求施工单位无偿地为当地服务。

权力滥用。

工程建设一般投资数额巨大,在某些人看来,这不啻于一块香喷喷的“唐僧肉”,虽然自己手中的权力没多大,却千方百计,削尖脑壳,拼命往工地上钻,以将手中的权力变现,分得一杯羹。有的人要求工地为其亲属解决工作问题,有的人向工地上介绍小分包单位,有的人要承包工地的垃圾清运工作,有的人要收购工地的边角废料,有的人以装修为名向工地索要建筑装修材料。

商业贿赂。

施工企业每干一个工程,便需要与一批陌生的单位进行合作。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并非所有主体都会按规矩办事,按照“熟人好办事”的交易规则,施工单位需要熟络陌生单位,而往往这样的单位是不见好处不给笑脸的。为了“好办事”,施工企业需要打通关系,开展工作,贿赂便因而产生。

工程施工的潜规则


1、材料采购吃回扣:建筑企业材料采购这块在工程成本中是个大头,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各地都有分公司,有的各地都有工地,材料采购这块给经办人很大的操作空间,吃回扣也是见怪不怪的事了。

2、承包人垫资施工:开发商负责拿地,承包人垫资施工,农民工垫付劳动力成本,项目落成开盘销售后,资金快速回拢到开发商手中,开发商并没有将工程款付给承包人,而是利用这些资金继续拿地,迅速扩张。最终,垫资的承包者和垫付劳动力的农民工都成为了牺牲者,总包拿不到工程款,无力支付给清包,清包只好拖欠农民工工资。

3、施工监理双方默契互利:发包方找来建筑施工方和监理,本意是起到监督质量的作用,但是监理方和施工方一般都有某种默契。施工方偷工减料,并且把获利分给监理方部分,甚至有些发包方也参与分利。

4、层层打点换回工程款:不少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行贿,美其名曰“以小钱换回大钱”。

5、行贿列入建筑成本: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四分之一。在某地,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用于行贿,成为当地建筑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公开的秘密。

6、利用招投标直接行贿: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为达到目的,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假围标一举中标。

工程监理的潜规则

一是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以吃、拿、卡、要的形式向施工企业索取一定财务的轻形违规行为。目前这种现象在工程监理领域普遍存在,主要做法是监理工程师为了达到索贿受贿的目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已完成的分部项工程、隐避工程等工序,采取拖延签证时间,故意找茬叼难等办法,向施工企业加压力,要好处;

二是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串通一气以降低或简化监理程序或监理标准为目的的投机行为。这是一种近年出现的监理行业的腐败行为,施工企业为了达到简化施工程序,降低施工成本的目的,和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串通一气,公然违规;

三是处于监理企业或监理企业的监理师依据自己所处的监理地位,依靠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力,采取强取豪夺的手段,公然进行监理权的权力寻租行为。公然进行监理管理权力的寻租行为,近年在工程监理行业也时有发生,这是一种极端的腐败行为,严众败坏了行业风气和企业形象。

工程设计变更的潜规则

利用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利用设计变更创利的手段施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投标技巧,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如大型结构的预埋件、构造配筋、加固方案等,这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

第二,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时,施工企业会想办法让设计改变工法,采用有利于施工企业创利的工法。

第三,申请变更设计图中既难做又不值钱(或报价低)的项目,相应地增加报价高的工程量。

第四,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

第五,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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