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都重庆 发表于 2021-4-6 10:57:38

干货:场地调查中地下水相关调查要求汇编及思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政策的颁布和工作推进,土壤环境安全事关老百姓“吃住安全”,打好“净土保卫战”意义重大。场地调查工作是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基础,梳理清楚相关法规及技术体系的要求非常重要。笔者就场地调查中地下水相关要求及思考梳理如下,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 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3号)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2号)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二、技术规范要求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6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6.1.2判断污染物的可能分布

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场地内外的污染源分布、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污染物的迁移和转化等因素,判断场地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可能分布,为制定采样方案提供依据。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5.3.2地下水

地下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地下水或经场地地下径流到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在污染较重且地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层土壤迁移的区域,则对深层地下水进行监测。

3.《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7年 第72号)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4.《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4年 第78号)

2.2.3.2采样数量

采样点数目应足以判别可疑点是否被污染,在每个疑似污染地块内或设施底部布置不少于三个土壤或地下水采样点。地下水采样可不只局限在厂界内,对场地内地下水上游、下游及污染区域内至少各设置一个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设点与土壤采样点可并点考虑。

在其他非疑似污染地块内,可采用随机布点方法,少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2.2.3.3采样深度

地下水采样一般以最易受污染的第一层含水层为主;当第二层含水层作为主要保护对象且可能会受到污染时,应设置地下水监测组井,同时采集第一层和第二层地下水样品;当有地下储存设施时,应在储存设施以下至含水层底板,最少选取二至三个不同的深度进行取样;当隔水层相对较差或两层含水层之间存在水力联系、场地内存在透镜体或互层等地质条件时,可考虑设置组井并进行深层采样。

5.《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布点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布点目的是尽可能以有限的点位数量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采样和风险分级工作提供依据。

5.1.2地下水布点位置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设置地下水采样点:

(1)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1km范围内;

(2)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

(3)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4)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

疑似污染地块地下水采样点应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应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三、总结

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均对场地调查(包含初步调查)提出了场地调查包含地下水调查内容调查的要求;

技术规范未对初步调查阶段场地及其影响范围地下水现状全部调查的强制要求,明确需要调查的情况包括:

1)地下水易污染的浅层地下水;

2)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 1 km 范围内;

3)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

4)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

5)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

四、建议

1)如果属于重点行业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存在第三部分五种情况的,必须按照要求开展地下水调查。(指南和布点技术规定均限制是重点行业,其他可参考)

2)非重点行业的,可以根据污染物特征(是否包含重点污染物等)、地下水环境敏感性(使用功能、埋深、易污染性等)等综合判定,保守起见均需要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调查,是否开展地下水监测可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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