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污染场地管理那些思考
我国土地污染包括工业场地污染,农田污染和矿区污染,以及进一步引发的地下水污染。近年来城市布局调整、城市规模扩大和伴随的产业转移,大量工厂企业搬迁导致遗留遗弃的污染地块大量出现。这些农业污染土地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工业地块开发再利用面临影响公众健康安全的问题。血铅、“毒大米”等事件的出现让人们对土壤污染加倍警觉,关系“舌尖”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也面临着迫切的治理需求,土壤污染的严重性正在引起广泛关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世纪末中国受污染场地高达2000多万公顷,其中工业污染场地达1000万公顷。在2011年10月25日,周生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正式报告中表示,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有专家指出:“这一数据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数据,早已过时了,并不是最新的数据。” 2013年12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世元透露,我国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估算全国中度、重度污染土地约5000万亩。这些土地因污染严重无法耕种,而且基本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鱼米之乡。
目前我国对土壤保护与修复的资金投入不足全部环保投入的1% ,场地污染形势严峻,压力巨大。虽然不同省市(如浙江、江苏、重庆、北京),包括环保部国际履约办公室(外经办)已经开展了许多污染场地的研究和修复示范,但这一工作还急需从法律、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给予完善,以及对已有的示范进行梳理。在法律方面,2014年3月8日下午在全国人大举行的记者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指出《土壤环境保护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从过去经验看,还需要一段时间出台;在技术方面,修复作为新型行业,行业内部缺少场地环境治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资金方面,目前是政府拨款和土地开发利用出资相结合,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刑责追究改革方案刚刚原则性通过,还需要进一步的夯实工作。
中国需要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并依法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
目前,我国场地污染治理还处于没有专门法规可循的状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我国并非特例,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同一问题,而且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最初亦是如此。只是他们面对法律的缺失,及时制定了专门的土壤/场地污染控制法。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1980)和《棕色地块法》(2002),荷兰的《土壤保护法》(1987),日本的《土壤污染控制法》(2002,2009)等。中国也急需一部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建立《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也非常迫切和关键。应充分吸取30年来各国污染场地管理的经验,以及我们自身的多年摸索实践,在框架的制定上尽量避免与过去某些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瞻前性等不足之处。
发达国家污染场地修复、管理和再开发已经经历30多年的发展。美国环保局在执行《超级基金法》时,仅1989到1995年就进行了三轮重大变革。30年来国会对《超级基金法》做过了多次重大修订,包括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和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与棕地振兴法案》,无论是从哪一方面法律都做了大幅度调整。中国有必要认真研究这部法律的变革史,跟上改革步伐,创造性灵活地结合中国国情,并预见中国污染场地管理下一步的需求和发展。同时,中国可借鉴台湾地区和日本成功经验,认真研究如何把国外经验和中国实际相结合。
制定符合国情的修复标准体系
在工业污染土地管理方面,美国早期注重“西医式”的工程修复(清除污染),而欧洲则重视土地再生利用和发展。对我国土地污染管理而言,应兼二者之长,以“中医式”预防保护和“西医式”的治理的同步模式,兼顾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我国对土地的需求压力和经济实力,寻求预防、修复和开发并行的管理战略。
中国地大发展不平衡,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要重视污染控制和风险防范的相关措施。对技术不到位、资金欠缺和风险可控的场地,应采取通过污染源阻隔、场地进入许可、污染接触的限制、规划和限制土地用途等进行风险控制。从而达到减小污染范围的扩大、对环境的破坏和公众健康损害的目的,而不是不顾成本将一切污染物清除。
风险防范这一点尤为重要。经过30年的实践,各国在场地修复上现在都基本采用的风险控制和防范的战略(而不是简单的污染根除),修复标准和成本的差别经常是几十到几千倍。我国有必要认真参比各国基于风险的修复目标和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修复标准体系。
我国目前已出台《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相比于国际上如荷兰(10-4),德国、瑞典(10-5)等多数国家,我国采用了比较保守的风险可接受值(10-6)。在政策层面,我们尚未解决可接受的风险标准,是顶层设计不到位。国外如美国在法律标准出台前,一般有一个社会经济效益评估。
解决资金来源和融资机制的瓶颈
从重庆、北京和江苏等地示范的经验来看,修复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制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建立完善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因资金短缺,许多城市如武汉市不能及时推进一些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
尽管“污染者付费”原则成为世界潮流,但是实践证明,这一原则在执行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需要制订更详细的细则。如有多个企业污染时责任如何分摊,破产企业谁来付费,对共用设施(填埋场)怎么办等等。
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大型工业企业多是“国营”,在进行市场化改制后成立股份制公司,对污染者付费原则提出了许多客观难题。各国经验表明,环境污染治理受时间限制,经常是不可能等待查清责任人后,通过行政处罚或诉讼来追筹资金后再治理。所以有一笔启动资金就显得十分重要,是故修复基金应任而生。
在污染场地修复的融资机制方面,我国需要认真研究各国在资金来源上的经验。比如,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渠道多样,主要包括石油和42种化工原料征收的专门税、年收入在200 万美元以上公司所征收的环境税、联邦财政的常规拨款等,《棕色地块法》税收政策鼓励开发商和投资银行银行参与。
笔者认为,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也要认真研究我国已有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税收等多项环境经济政策,结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财政税收补贴优惠政策,赤道原则在中国银行业的应用、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加征重污染产品消费税等等。
复合技术和绿色修复是潮流
由于多方面原因,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单价高,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同时,中国污染场地,尤其是城市污染场地治理面临巨大的开发时间压力,极大地限制了传统的经济实惠的原位修复技术的应用。因此,开发快速、实效且经济的修复技术迫在眉睫。
但要注意的是,在技术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域场地污染的风险差异,平衡时间需求、成本、修复后的经济、社会和土地本身价值,这些也是场地修复技术评估标准应当涵盖的考虑因素。土地修复要用好土地规划的时间、空间和权限。
在技术开发和引进时,我国要避免在早期某些工业领域出现的“次级”技术和“二手”落伍设备进入国内市场的现象。事实上,现有的国际合作领域和一些示范项目中,已经有少数国际企业和机构在中国推销已经过时的污染场地修复设备和技术,这一现象值得警惕。
对此,中国必须全面参比各国的修复技术发展程度,一方面要杜绝低质量模仿和重复研究,另一方面要把握技术发展的大趋势,进行已有修复技术的有机整合。同时,我们已经进行了多省市多场地示范,是时候梳理总结经验教训。如北京焦化厂的物化、生物、热解复合修复系统便是一个成功的整合案例,它把发达国家三类最成熟的技术融为一体,并创造性地应用变频节能技术,实现多种技术的有机整合和绿色节能修复。复合技术和绿色修复是当今世界修复技术的潮流,快速提升我国修复产业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和解决我国综合性污染场地的有效技术手段。
加强修复专业监管是当务之急
土壤修复技术有一百多种,常用技术也有十多种。按照合理专业修复的程序,修复企业先要对污染场地进行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价。跟生病去医院“看病、诊断、治疗”的程序类似,土壤采样、实验室化验、分析诊断都是必须环节,而且质量保证应该放在第一位。而现实版的土壤修复故事往往要粗糙得多:一个20年的老化工厂,调查结果是只有50平米污染土壤;一个生产十几种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里没发现BTEX(苯系物);一个五颜六色污染场地,结果只有两种重金属超标。在“一天几十万元的银行利息”压力下,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将土壤修复流程简化成土石方工程:挖干净,拉走。拉哪儿去了,常没有后续监管。
污染转移不仅不等于修复,很可能使污染二次扩散并且危害更大。2012年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教训深刻。在当前拜金的大环境下,仅依赖土壤修复企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是危险的,不存在没有法律和监管的道德高地。所以当务之急是加强修复过程中每一步的职业监管。原标题:中国场地污染管理的几点思考 作者:龚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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