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观:污水厂盲目提标或造成巨大损失
1月30日,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单次超标即判定为超标”的修改规定,很多污水厂的小伙伴都表示以后要更加小心了。其实,从大环境来看,合理的细化、提高标准是无可厚非的,官方也预期以此“提标”并不会新增成本。
要知道,地表水四类标准的要求远高于一级A标准的要求。一些地区通过制定法规要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升为Ⅳ类,这样的标准就意味着更高的建设、运行费用、更多的财力消耗。
举个例子,东部某城市要提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据悉,其招标报价高达1.8亿元,而事实上如果采用绿色系统(湿地等自然净化能力)加灰色系统(污水厂建设和技术)的处理方式只要3000万元就足够了!只考虑污水处理厂的作用而忽视自然净化能力的做法,会造成重大浪费。
总而言之,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过高、过度治理污水,对于能源、资源、财力等的消耗都是巨大的,甚至还会造成大气污染。
“一级A”到“IV类水标准”,盲目且扯淡
近年来,某些线城市对水环境污染治理急于求成,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V类、甚至III类标准。
总体表现为一线城市盲目提出攀比,二、三线城市盲目跟进效仿。
如前段时间热议的河南污水厂提标改造——
中原环保全资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水务有限公司以0.79元/m³的污水处理价格中标郑州市陈三桥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特许经营项目,并表示改造后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III类水标准(TN≤4mg/L)。
要知道,目前行业内污水处理单价平均约为1.8元/吨!而同时达到Ⅲ类水标准,则要付出的更高的成本!
为什么要反对盲目提标?钱易、彭永臻、任南琪、曲久辉等多位院士学者在人大涉水问题发言给出了答案:
1、不具备合理的投入产出效益。
就我国有机物总耗氧量综合评价指标的CODCr而言,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为50mg/L,而IV类和III类水质要求CODCr限值分别为30mg/L 和20mg/L,达到如此高的排放标准将造成处理成本提高5倍以上。
进行提标改造到地表Ⅳ类,相对于改造所付出的工程代价,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的幅度将十分有限,从技术经济角度已经不具备合理的投入产出效益。
改造管网比单纯将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更高效。通过完善污水管网,理论上可将COD和氨氮的年削减能力分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可新增削减能力的21.9倍和33.3倍,
借权威论文《基于产污系数法测算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潜力》来说:
“在水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简单利用污水处理厂提标对水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可能是杯水车薪”、”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到准Ⅳ类后再排到其中,是一种投资浪费”。
2、提标但不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易引发行业冲突。
有一说一,目前我国市政污水管网的有效运行仍有待提高,管网的大健康检查、基础数据库的建立,老旧管网的维护改造,以及有效的日常运营都是保障污水厂有效运营,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前提,这些并非提标就可以“一劳永逸”,而是行业系统性的管理问题。
如近年来出现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事件为例,就充分反映出行业管理的系统性问题。
目前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比例在40%左右,而社会资本在政府多部门关系协调能力上明显处于弱势,且对于超标排放的主体亦不具有执法权。
在行政分割的背景下,若上游排水超标,社会资本在进行污水处理时只能“被动接受”,但在标准提高,上游排水超标的双重压力下,污水厂很难做到有效运营后的达标排放。如何保障管网的有效管理,是保障污水达标排放的前提,亦是保障提标效果显现的前提。
3、现阶段根本没必要提标。
现行的污水排放标准是针对不同情况作了系统规定,适用于几乎全部的排污情况,是深度契合我国国情的,在现阶段甚至未来一段时间,都具有相当的普适性。
一般来说,相对于部分发达国家,我国的标准甚至更严。如在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根本未将CODCr作为城市污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只有BOD的排放标准。具体来看:
美国没有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有要求,只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
欧盟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
法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
英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
荷兰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
换句话说,对于有机物这项关键指标,这些国家执行的标准相当于我们的二级排放标准。而从一级A提到地表Ⅳ类水标准,CODCr就要从 50mg/L提至30mg/L,提高的部分也仅仅是去除了少量木质素、纤维素等无毒害的难降解有机物,再加上5倍的成本,实在无必要。
提标不是拍脑袋,标准还需因地制宜
退一万步来讲,就算要提标,操作过程也要符合科学制度。
提标改造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学科多,相关部门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合理都会给工程改造带来影响和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直接关系到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的多少、处理效果的好坏、占地面积的大小、管理上的方便与否等关键问题。
业内专家彭永臻院士在2019年就表示应尽快遏制盲目提标,“标准应因地制宜”——
1、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必强调“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以及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都不相同。
以污水脱氮除磷为例,南北地区城市污水总氮浓度差别很大,以“整齐划一”的要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而在其他国家,主要根据不同水环境容量和处理规模,每个城市、甚至每座污水处理厂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2、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
污水中的氮和磷又称为营养物,其主要危害是导致湖泊、海湾等缓流水体,藻类异常繁殖的富营养化。因此,排入这类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应该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
例如,湖泊发生富营养化的临界条件仅为总氮(TN)>0.2mg/L,总磷(TP)>0.02mg/L,而目前我国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TN不超过15mg/L,TP不超过0.5mg/L,这都是上述临界值的几十倍。
可见,即使都达到一级A的标准排放,仍会对这类水体造成严重危害,难以遏制富营养化的漫延。因此,对于这类脆弱水体,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3、针对无富营养化之虞的水体应当制定适当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
对于不会发生富营养化的大江、大河和海洋,氮、磷的排入并不会对水体造成危害。
例如,我国东北的内陆水体,发源于嫩江,汇入松花江,再汇入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再通过俄罗斯境内(的鄂霍次克海),最终进入没有海湾的公海,不会发生富营养化。而且东北地区气温低,生物脱氮除磷非常困难。
因此,对于无富营养化之虞的广大地区,适当放宽氮、磷排放限值,不仅不会危害水环境,而且能够大大节省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国外针对类似地区甚至不限定氮、磷的排放, 例如,澳大利亚悉尼的三大污水处理厂,仅经过初级处理后直接排海。)
结语:盲目提标不如运行优化或源头管控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即使合理提标,但污水处理费没有相应上涨,企业运营压力大,最终稳定达标也将难以持续。
因此,在有限的财力现实下,最优先做的应该是保证按既有标准达标,而不是盲目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否则,成效很有可能不如运行优化或是源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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