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垃圾收运处理
1 一般规定1.1 村庄垃圾应及时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
1.2村庄生活垃圾宜就地分类回收利用,减少集中处理垃圾量。
1.3 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县域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宜推行村庄收集、乡镇集中运输、县域内定点集中处理的方式,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垃圾,可选择就近简易填埋处理。
1.4工业废弃物、家庭有毒有害垃圾宜单独收集处置,少量非有害的工业废弃物可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置。塑料等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应定期收集,可沿村庄内部道路合理设置废弃物遗弃收集点。
2 垃圾收集与运输
2.1 生活垃圾宜推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
2.2 垃圾收集点应放置垃圾桶或设置垃圾收集池(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每个村庄应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
2 收集频次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可选择每周 1-2次。
2.3 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
消毒及灭蚊蝇药物。
2.4 垃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封闭或覆盖,避免遗撒。
3 垃圾处理
3.1 废纸、废金属等废品类垃圾可定期出售。
3.2 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单独收集后应就地处理,可结合粪便、污泥及秸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包括家庭堆肥处理、村庄堆肥处理和利用农村沼气工程厌氧消化处理。
3.3 家庭堆肥处理可在庭院或农田中采用木条等材料围成约 1m 3空间堆放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堆肥时间不宜少于 2个月。庭院里进行家庭堆肥处理可用土覆盖。
3.4 村庄集中堆肥处理,宜采用条形堆肥方式,时间不宜少于 2~3个月。条形堆肥场地可选择在田间、田头或草地、林地旁。
3.5 设置人畜粪便沼气池的村庄,可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粉碎后与畜粪混合处理。
3.6 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宜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回收利用;未能回收利用的砖、瓦、石块、渣土等无机垃圾可在土地整理时回填使用。
3.7 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其他垃圾,可采用简易填埋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处理场严禁选址于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且应避免占用农田、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宜选择地下水位低并有不渗水粘土层的坑地或洼地;选址与村庄居住建筑用地的距离不宜小于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 简易填埋(堆放)场主要处置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其他垃圾,倾倒过程应进
行简单覆盖,场址四周宜设置简易截洪设施;
3 简易填埋处理场底部宜采用自然粘性土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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