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排水设施
1 一般规定1.1 村庄排水设施整治包括确定排放标准、整治排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
1.2 排水量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包括生活污水量及生产污水量。排水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 75 %~90%进行计算;
2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及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 75 %~90%进行计算;
3 雨水量可按照临近城市的标准进行计算。
1.3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1.4 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建设和完善排水收集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或雨污合流方式排水。
1.5 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 无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结合现状排水,疏通整治排水沟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可就近排入水系或坑塘,不应出现雨水倒灌农民住宅和重要建筑物的现象;
2采用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生活污水可与雨水合流排放,但应经常清理排水沟渠,防止污水中有机物腐烂,影响村庄环境卫生。
1.6粪便污水、养殖业污水、工业废水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或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村庄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2 养殖业污水宜单独收集入沼气池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3 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标准后,应排入村庄排水沟渠或村庄水系。
1.7缺水地区的村庄应合理利用生活污水。
1.8 村庄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 3.1.6条的规定。
2 排水收集系统
2.1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统一排放。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雨污合流,但应逐步实现分流。雨污分流时的雨水就近排入村庄水系,雨污分流时的污水、雨污合流时的合流污水应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或排入村庄水系的低质水体。
2.2雨水应有序排放,雨水沟渠可与道路边沟结合。污水应有序暗流排放,可采用排水管道或暗渠。雨水和污水管渠均按重力流计算。
2.3排水沟渠沿道路敷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广场、公共绿地等,避免与排洪沟、铁路等障碍物交叉。
2.4寒冷地区,排水管道应铺设在冻土层以下,并有防冻措施。
2.5排水收集系统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排放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明沟或暗渠收集方式;雨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并应定时清理维护,防止被生活垃圾、淤泥淤堵塞;
2 雨水排水沟渠的纵坡不应小于 0.3%,雨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沟渠底部宽度不宜小于 150mm,深度不宜小于 120mm;
3 雨水排水沟渠砌筑可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石等地方材料;
4 南方多雨地区房屋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渠;北方地区房屋外墙外地坪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应小于 0.5m,外墙勒脚高度不应低于 0.45m,一般采用石材、水泥等材料砌筑;特殊干旱地区房屋四周可用粘土夯实排水;
5 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应根据人口数量和人均用水量计算污水总量,并估算管径,管径不应小于 150mm;
6 污水管道宜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应小于 0.3%,距离建筑物外墙应大于 2.5m,距离树木中心应大于 1.5m,管材可选用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种地方材料。污水管道应设置检查井。
3 污水处理设施
3.1 有条件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污分流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2 雨污合流时,将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在污水处理站前,宜设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3 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化处理技术,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其他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处理技术。
3.2村庄污水处理站应选址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3.3村庄的工业废水和养殖业污水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后,可输送至村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3.4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站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3.5人工湿地适合处理纯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积较大,宜采用二级串联。
3.6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填料应质坚、耐腐蚀、高强度、比表面积大、空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
3.7 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洼地等稳定塘处理系统。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 5000m 3/d。
4 维护技术
4.1村庄排水设施中的构筑物、砌体结构、管道工程、机电设备等施工验收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规定,并应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
4.2运行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盖开启、损坏或遗失时,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换;
2 井深不超过3m,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和掏挖污泥时,不宜下井操作;
3 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4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应开启上下游检查井盖通风,井上应有两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每次下井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 1小时;
5 严禁进入管径小于 0.8m的管道作业;
6 严禁把杂物投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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