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交通设施安全
1一般规定1.1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
1.2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整治,恢复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并使道路布局科学合理。
1.3 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分步进行。
1.4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2 道路工程
2.1村庄整治应合理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必要时应打通断头路,保证有效联系。并应考虑消防需要设置消防通道,并应符合本规范 3.2.6条的规定。
2.2道路路面宽度及铺装形式应满足不同功能要求,有所区别。路肩宽度可采用 0.25~0.75m。
1 主要道路: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4m。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平原区排水困难或多雨地区的村庄,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块石路面;
2 次要道路:
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路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及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等形式;
3宅间道路: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于 2.5m。路面铺装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石材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及其他适合的地方材料。
2.3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标高。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现有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宜依靠路侧边沟排水,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各种排水设施的尺寸和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并应
符合本规范 7.2.5条的规定。
2.4 村庄道路纵坡度应控制在 0.3%~3.5%之间,山区特殊路段纵坡度大于 3.5%时,宜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2.5村庄道路横坡宜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 3m的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坡度应控制在 1%~3%之间,纵坡度大时取低值,纵坡度小时取高值;干旱地区村庄取低值,多雨地区村庄取高值;严寒积雪地区村庄取低值。
2.6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防护。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形式。
2.7 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时,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 2.7的规定,达不到表 2.7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结构类型。
表 2.7 路基压实度
填挖类别 零填及挖方 填 方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0 ~ 0.3 0 ~ 0.8 ≥ 0.8
压实度(%) ≥ 90 ≥ 90 ≥ 87
2.8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的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地方材料及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各种结构层厚度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及强度形成原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9沥青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2.10 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类村庄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2.11石材类路面及预制混凝土方砖类路面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块石路面可用于主要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可参照整平层施工、放线、铺砌石材或预制混凝土方砖、勾缝或灌缝、养护的步骤进行。
2.12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3 桥涵工程
3.1 当过境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特
点,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措施。
3.2现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3 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3.4 应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点部位为桥梁栏杆、桥头护栏。
3.5 桥面坡度过大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中小桥梁,桥面纵坡不应大于 3%;非机动车流量很大时,桥面纵坡不应大于
2.5%。
3.6 村庄道路整治中,应考虑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线形顺畅,交通组织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于
0.75m。
3.7 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还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
3.8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9 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进行疏浚,保证正常发挥排水作用。
4 交通安全设施
4.1 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4.2 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入口应设置标志,道路两侧应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通行。
4.3 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处应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并配合划定减速让行线、停车让行线等交通标线;还可设置交通信号灯。
4.4 村庄道路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4.5 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段时应设置护栏标志路界,对行驶车辆起到警示和保护作用。护栏可采用垛式、墙式及栏式等多种形式。
4.6 现有各类桥梁及通道可分别设置限载、限高及限宽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与通道的行车安全与畅通。
4.7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并应拆除各类违章建筑。
4.8可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交通照明设施,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出行提供便 利。
4.9村庄中零散分布的空地,可开辟为停车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
4.10 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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