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公共环境
1 一般规定1.1 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环保的原则,恢复和改善村庄公共服务功能,美化自然与人工环境,保护村庄历史文化风貌,并应结合地域、气候、民族、风俗营造村庄个性。
1.2 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覆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家庭宅院外的全部公有空间,包括:河道水塘、水系;晾晒场地等设施整治;建设用地整治;景观环境整治;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及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等内容。
1.3 应根据村民需要,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进行村庄公共环境整治。
2 整治措施
2.1 村庄内部废弃农民住宅、闲置房屋与建设用地,可采取下列措施改造利用:
1 闲置且安全可靠的村办企业厂房、仓库等集体用房应根据其特点加以改造利用。原有建筑与新功能要求不符时,可进行局部改造;
2 废弃农民住宅应根据一户一宅和村民自愿的原则,合理整治利用; 3 暂时不能利用的村庄内部闲置建设用地,应整治绿化。
2.2 村庄景观环境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主要街道两侧可采用绿化等手法适当美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予以拆除;
2 公共场所的沟渠、池塘、人行便道的铺装宜采用当地砖、石、木、草等材料,手法宜提倡自然,岸线应避免简单的直锐线条,人行便道避免过度铺装;
3 村庄重要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应简朴亲切,以农村特色题材为主,突出地域文化民族特色;
4 公共服务建筑应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宜小不宜大,建筑形式与色彩应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
5 根据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和民族特色确定建筑外观整治的风格和基调;
6 引导村民逐步整合现有农民住宅的形式、体量、色彩及高度,形成整洁协调的村容风貌;
7 保留利用村庄现有水系的自然岸线,整治边坡与岸线建筑环境,形成自然岸线景观;
8 保护利用村庄内部的古树名木、祠堂、名人故居、碑牌甬道、井台渡口等特色文化景观,并应符合本规范 11.2.3条的规定。
2.3 村庄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活动场所宜靠近村委会、文化站及祠堂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也可根据自然环境特点,选择村庄内水体周边、坡地等处的宽阔位置设置。并应符合本规范 3.1.6条的规定;
2 已有公共活动场所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和改善现有条件,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乏的村庄,应采取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方式,严禁以侵占农田、毁林填塘等方式大面积新建公共活动场所;
3 公共活动场所整治时应保留现有场地上的高大乔木及景观良好的成片林木、植被,保证公共活动场所的良好环境;
4 公共活动场地应平整、畅通,无坑洼、无积水、雨雪天无淤泥。条件允许的村庄可设置照明灯具;
5 公共活动场所可根据村民使用需要,与打谷场、晒场、非危险品的临时堆场、运动场地及避灾疏散场地等合并设置。当公共活动场地兼作村庄避灾疏散场地使用时,应符合本规范 3.5.3条的规定;
6 公共活动场所可配套设置坐凳、儿童游玩设施、健身器材、村务公开栏、科普宣传栏及阅报栏等设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
7 公共活动场所上下台阶处应设置缓坡,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
2.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整治应按照科学配置、完善功能、相对集中、方便使用、有利管理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村庄经济条件及实际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项目、建设规模,严禁超越本村实际,盲目求大求全;
2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划内容;
3 小学的设置及规模应符合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
2.5 村庄人员活动密集的场所宜设置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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