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坑塘河道
1 一般规定1.1坑塘河道应保障使用功能,满足村庄生产、生活及防灾需要。严禁采用填埋方式废弃、占用坑塘河道。坑塘使用功能包括旱涝调节、渔业养殖、农作物种植、消防水源、杂用水、水景观及污水净化等,河道使用功能包括排洪、取水和水景观等。
1.2 坑塘河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补水和排水条件,满足水体利用要求;
2 水体容量、水深、控制水位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相关使用功能。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对水体的控制标准可按表 1.2确定。
表 1.2不同功能坑塘河道水体控制标准
坑塘功能 最小水面面积(m2) 河道宽度( m)适宜水深(m)水质类别
旱涝调节坑塘 50000 —— 1.0-2.0 Ⅴ
渔业养殖坑塘 600—700 —— >1.5 Ⅲ
农作物种植坑塘 600—700 —— 1.0 Ⅴ
杂用水坑塘 1000—2000 —— 05-1.0 Ⅳ
水景观坑塘 500—1000 —— >0.2 Ⅴ
污水处理坑塘(厌氧) 600—1200 —— 2.5—5.0 ——
污水处理坑塘(好氧) 1500—3000 —— 1.0—1.5 ——
行洪河道 —— —— ——
生活饮用水河道 —— >1.0 Ⅱ—Ⅲ
工业取水河道 ——
≮自然
河道宽度 >1.0 Ⅳ
农业取水河道 —— >1.0 Ⅴ
水景观河道 —— >0.2 Ⅴ
注:水质类别所规定标准为不低于此标准。
1.3 坑塘河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整治:
1 坑塘河道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影响村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或环境卫生;
2 废弃坑塘土地闲置,重新使用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或经济效益。
1.4坑塘河道整治应结合村庄综合整治统一实施,处理好与防洪、灌溉等相关设施的关系。
1.5应根据自然条件、环境要求、产业状况及坑塘现有水体容量、水质现状等调整 优化坑塘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近湖泊的坑塘应以旱涝调节为主要功能,兼顾渔业养殖功能;临近村庄的坑
塘应以消防备用水源、生活杂用水为主要功能;临近村庄集中排污方向的坑塘宜优先作为污水净化功能使用;
2 坑塘功能调整不应取消和降低原有坑塘旱涝调节功能;
3 河道整治不应改变原有功能,应以维护河道行洪、取水功能为主要目的。已废弃坑塘在满足本规范
1.2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拆除障碍物、清理坑塘、疏浚坑塘进出水明渠、改造相关涵闸等措施整治,恢复其基本使用功能。
2 补水
2.1雨量充沛、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的村庄,应充分利用降雨、地下水进行坑塘河道的自然补水;自然补水不能满足水体容量要求时,可采用人工方式。
2.2 坑塘河道补水整治应贯彻开源节流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用水结构,发展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类型,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率,减少或取缔高耗水、低产能的中小型企业;
2 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经处理水质达标后可用于农业灌溉,减少新鲜水取用量。
2.3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水库效能进行蓄水;平原河网、湖泊密集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取水泵站能力引水,并适度增加旱涝调节坑塘,提高村庄旱季补水应变能力。
2.4 坑塘人工补水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人工引水和人工蓄水两种方式。
1 人工引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基本断流时,宜重新选择水源,采用人工引水方式补水。水源地宜选择临近坑塘、水量充沛的河道、湖泊、水库或其他旱涝调节坑塘,并应符合本规范
4.3.2、4.3.4的规定。
2)引水方式宜优先选择涵闸控制的自流引水方式,其次选择泵站抽升引水方式。
3)引水明渠的布置应根据引水方位、地形条件选择在地势低洼、顺坡、线路较短的位置。引水明渠构造结合自然地形可采用浆砌砖、块石护砌明渠或土明渠。
4)平原地区宜采用土明渠,山区及丘陵地区宜采用块石、砖护砌明渠;
2 人工蓄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塘原有引水明渠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可选用人工蓄水方式补水。
2)可采用在坑塘下游排水口处设置节制闸或滚水坝的蓄水方式补水。
3)水深要求变化较大的坑塘应采用节制闸控制,按坑塘不同水深要求控制节制闸的开启水位;水深要求变化不大的坑塘可采用滚水坝控制,坝顶高度按坑塘正常水深相应水位高度控制。
2.5有取水功能的河道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因水源断流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应采用人工引水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并应符合本规范 4.3.2、4.3.4的规定;
2 因季节性缺水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局部工程措施人工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取水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床挖深不宜超过 1m。
3 扩容
3.1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
3.2可通过扩大坑塘用地面积、提高坑塘有效水深两种形式进行坑塘扩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坑塘使用功能、用地条件选择扩容方案,宜首先选择清淤疏浚方式,满足坑塘有效水深;
2 坑塘扩容规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积和水深应符合本规范 1.2条的有关规定。
3.3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用发生矛盾时,对旱涝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坑塘,应遵循扩容优先的原则,其他坑塘应遵循因地制宜、相互协调的原则。
3.4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与村庄防灾、排水工程整治相协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满足本规范 1.2条有关规定的低限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3.3.4条的相关规定。
3.5 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随意在湖汊等地势低洼的坑塘上填土建造房屋,已建房屋应逐步拆除;
2 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可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3 调整农业用地结构,退田还湖,宜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
4 受土地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的村庄,应按照统一防灾要求进行整治,弥补现有旱涝调节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的不足。
3.6水景观坑塘扩容整治应根据用地现状,利用闲置土地扩容,满足水景观要求。
4 水环境与景观
4.1加强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功能作用。
4.2 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的河道、塘堰水体保护应符合本规范4.3.2、4.3.3条的规定;
2 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坑塘不得有污水排入。
4.3村庄采用氧化沟和稳定塘技术处理污水的,应选择距离村庄不小于 300m、并位于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坑塘,其周边应建设旁通渠,疏导汇流雨水直接排入下游水体。
4.4不满足使用功能的水体应进行重点整治,按照先截污、后清淤、再修复的顺序逐步提高水体水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污水排放口应进行截污整治,建设截污管道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场地;
2 未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宜用作旱地作物肥料,且不应露天堆放。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应运送到附近污泥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无条件的可结合村庄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理,并应符合本规范 5.3.7条的规定;
3 水体修复宜采用岸边带形种植芦苇、水中种植荷花等喜水植物方式。
4.5村庄内部或临近村庄的水体可结合村庄布局进行景观建设,包括修建水边步道、开辟滨水活动场所、局部设置亲水平台及修整岸边植物等内容。水体护坡宜采用自然护坡、适度采用硬质护砌。严禁在水上建设餐饮、住宅等可能污染水体的建筑,水上游览
设施建设不应分隔水体和减少水面面积。
5 安全防护与管理
5.1 有危险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坑塘河道应实施安全防护整治。
5.2 坑塘安全防护应针对坑塘水深采用不同措施,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护栏、设置警示标志牌、改造边坡、降低水深、拓宽及平整岸边道路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深在 0.8~1.2m的水体、拦洪溪沟及蓄水塘堰的泄洪沟渠,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警示标志牌。水深超过 1.2m的水体除设置警示标志牌以外,还应采取安全措施;
2 坑塘水体宜减少直立式护坡,采用缓坡形式边坡,边坡系数不应小于 1:2;
3 不宜设置缓坡的水体,应在临水村庄的道路、公共场所等地段设置安全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05m,栏条净间距不应大于1 2cm。其他临水区段水边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且应保证通道平整。
5.3 禁止在坑塘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筑渣土。
5.4对坑塘河道实施维护管理,定期清淤保洁,保障整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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