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都西安 发表于 2021-6-2 17:30:16

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特色遗产保护

1一般规定


1.1村庄整治中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延续与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对于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护。

1.2 村庄中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应严格进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内容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严格进行保:

1)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3)树龄在 100年以上的古树以及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

2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和具有农村特色、地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应经过认定,严格进行保护。

1.3 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

1 调查、甄别、认定保护对象;

2 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

1.4 村庄整治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整治措施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的和谐性。

历史文化遗产分布区内的村庄整治应制定专项方案,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整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5 村庄整治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

2保护措施

2.1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执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的活动;

2 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相应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护修缮措施;

3 暂不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严格保护遗存与特色现状、严禁随意拆除翻新,可视病害情况严重程度适当采取临时性、可再处理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2.2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措施,应以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延续和传承传统、特色风貌为目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历史遗存保护主要采取保养维护、现状修整、重点修复、抢险加固、搬迁及破坏性依附物清理等保护措施;

2 建(构)筑物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改善措施;

3 村庄特色场所空间保护主要采取完整保护特定的活动场所与环境,重点改善安全保障和完善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

4 自然景观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保护自然形貌、维护生态功能的保护措施。

2.3 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应实施景观整治,周边的建(构)筑物形象和绿化景观应保持乡土特色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相和谐。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村庄整治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与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2.4 历史文化名村的整治工作中应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功能布局、道路系统、传统空间尺度及传统景观风貌。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保护和整治措施。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特色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