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生活用能
1 一般规定1.1 村庄生活应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1.2 能源使用时应保证安全,防止燃烧排放物危害身体健康。
1.3 村庄炊事及生活热水用能应逐步以太阳能、改良的生物质燃料等清洁环保能源代替低效率的燃煤、燃柴等常规能源消费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符合标准的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应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既有建筑物安装太阳能装置不应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
2 可根据村庄条件选择沼气、改良的生物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燃气供应场站应规范选址,燃气储运不应遗留安全隐患;
3 城市附近的村庄可就近选择城镇管道燃气。
1.4新建房屋应采取节能措施,宜采用保温技术与材料、被动式太阳房技术。有条件地区的村庄应逐步对既有房屋实施节能改造。
1.5应因地制宜确定能源利用形式,可采用太阳能、改良的生物质燃料及沼气等实用能源。鼓励开发先进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示范工程,宜逐步规模化和市场化。
2技术措施
2.1 应推广使用省柴节煤炉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柴炉灶的热效率应不低于20%,北方地区“炕连灶”柴灶热能综合利用效率应不低于50%;
2 需使用煤炭进行炊事或供暖的地区,节煤炉灶热效率不应低于25%,小型燃煤单元集中供暖锅炉房热效率不应低于50%。
2.2 生物质资源丰富区域,应逐步以热效率较高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秸秆、薪柴、煤炭等。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厂宜根据燃料需求情况由村庄独建或多个村庄合建。
2.3 居住密集,且具有大中型养殖场的村庄,应由村庄或镇建设大中型沼气供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气生产厂的选址应位于村庄常年风向的下风向,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2 沼气供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现行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 1220的有关规定;
3 沼液及沼渣应规范排放或综合利用,不应污染河道或地下水。
2.4 村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房,寒冷及严寒地区村庄的农民住宅宜采用被动式太阳房。
2.5 既有房屋的节能化改造宜根据现有建筑保温技术和材料的价格性能比,并考虑改造的方便和可操作性,分期分批实施。
2.6 年平均风速大于2~3m/s的地区,若具备适合风力发电机安装的场地,可考虑使用风能。 家用风力发电系统应定期维护保养。村办风力发电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员须掌握相关技术。
2.7 根据当地资源条件,村庄可选择实施下列其他实用技术:
1 距电力系统较远的山区村庄,可采用微水电或小水电进行供电;
2 距电力系统较远的沿海村庄,可采用小型潮汐发电技术进行供电;
3 距电力系统较远、但地热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小型地热发电技术进行供电;
4 已实现供电且地温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热泵技术供应冬季采暖或夏季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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