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安全与防灾
1 一般规定1.1 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1.2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正常设防水准下的灾害时,村庄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保障农民生命安全的基本防御目标。
1.3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洪灾和按表 1.3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 C类和 D类等对村庄具有较严重威胁的灾种,村庄存在重大危险源时,应进行重点整治,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进行防灾整治和防灾建设,条件许可时应纳入城乡综合防灾体系统一进行;
表1.3 灾害危险性分类
灾害危险性 灾种 划分依据 A B C D
地震 地震基本加速度 a(g) a < 0.050.05 ≤a< 0 .150.15 ≤a< 0.3 a ≥0.3
风 基本风压 W0(KN/m2) W0 < 0.3 0.3 ≤W0< 0. 5 0.5 ≤W0< 0.7 W0 ≥0.7
地质 地质灾害分区 一般区
易发区、地质环境条件
为中等和复杂程度
危险区
雪 基本雪压 S0(KN/m2) S0 < 0.3 0.45 >S0 ≥ 0.3 0.6 >S0 ≥ 0.45 S0 ≥0.6
冻融 最冷月平均气温(oC) > 0oC 0oC ~ -5oC-5oC ~ -10oC < -10oC
2 除第 1款规定外的一般危险性的常见灾害,可按群防群治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3 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2) 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综合整治。
3) 应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设施。
1.4 现状存在隐患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 进行整治改造,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等的要求。 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农民住宅应进行整治,消除危险因素。
1.5 村庄洪水、地震、地质、强风、雪、冻融等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优先整治:
1 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粮库(站)、卫生所(医务室)、广播站、消防站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位;
2 学校等公共建筑。
1.6村庄现状用地中的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 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 行洪河道;
4 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1.7 对潜在危险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2 消防整治
2.1 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
2.2 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整治:
1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花爆竹生产工厂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 范》GB 50089的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罐区应单独布置在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方向,并应考虑对其他村庄和人员聚集区的影响;
3 合理选择村庄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有明显标志;
4 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沼气池及沼气储罐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燃气调压设施或气化设施四周安全间距需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相关规定,且该范围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通过管道供应燃气的村庄,低压燃气管道的敷设也应满足城镇燃气输配的有关规范,且燃气管道之上不能堆放柴草、农作物秸秆、农林器械等杂物;
5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6 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分隔宜按30~50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
7 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
3)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
4)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5)堆垛不宜过高过大,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8 村庄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2.3 村庄建筑整治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1 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2 既有耐火等级低的老建筑有条件时应逐步加以改造,采取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3 村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电气设计技术规范和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村庄建筑电气应做接地,配电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用线槽或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
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4 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整治改造;
5 村庄应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推广使用沼气和集中供热。火源和气源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6 保护性文物建筑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
2.4 村庄消防供水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2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时,应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水源进行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整治;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3 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2.5 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确需设置消防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布局应符合接到报警 5分钟内消防人员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并应设在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2)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宜符合表 2.5的规定。
3)村庄的消防站应设置由电话交换站或电话分局至消防站接警室的火警专线,并应与上一级消防站、邻近地区消防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义务消防组织等部门建立消防通信联网;
表2.5 消防站规模分级
消防站类型 责任区面积(km2) 建设用地面积(m2)
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7.0 2400-4500
小型普通消防站 ≤4 0 400—1400
2 5000人以上村庄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
2.6村庄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016及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2 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m;
3 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4 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消防回车场不应小于 15m * 15m,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3 防洪及内涝整治
1 受江、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进行防洪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
1)沿江河湖泊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
2)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防洪设施;
2 应合理利用岸线,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 受台风、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防御台风、暴雨、潮汐的要求;
4 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整治应完善除涝排水系统。
2 村庄的防洪工程和防洪措施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逐步组织外迁;
2 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防洪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防洪(潮)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村庄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限期清除措施;
4 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 位于防洪区内的村庄,应在建筑群体中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避洪房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6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状态。
2)蓄滞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
3)蓄滞洪区内存在有毒、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制定限期拆除迁移措施。
3村庄应选择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当村庄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汇水排除。
4 村庄排涝整治措施包括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疏浚河道、扩建排涝泵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20年;
2 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设计标准增加排涝流量校核河道过水断面;
3 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
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1.0m;
4 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主要方法包括:
1)将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2)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
3)受土地条件限制地区,宜采用疏浚河道、新、扩建排涝泵站的整治方式。
5村庄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6 村庄防洪通讯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每个人。
4 其他防灾项目整治
4.1 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重点防御:山区村庄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灾害;
2 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3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 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
4.2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以上地区的村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抗震防灾要求统一整治村庄建设用地和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村庄中需要加强防灾安全的重要建筑,进行加固改造整治。
2)对高密度、高危险性村区及抗震能力薄弱的建筑应制定分区加固、改造或拆迁措施,综合整治;位于本规范 1.6条规定的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应进行拆迁、外移,位于本规范 1.7条规定的限制性用地上的建筑应进行拆迁、外移或消除限制性使用因素;
2 地震设防区村庄应充分估计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规定。
4.3 村庄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灾危险性为 D类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2 风灾危险性为 C类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宜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3 村庄内部绿化树种选择应满足抵御风灾正面袭击的要求;
4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按照防御风灾要求和工程防风措施,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非结构构件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对于台风灾害危险地区村庄,应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防灾要求;
5 风灾危险性 C类和 D类地区村庄应根据建设和发展要求,采取在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等措施,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
4.4 村庄防雪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暴风雪严重地区应统一考虑本规范 4.3条防风减灾的整治要求。
2) 建筑物屋顶宜采用适宜的屋面形式。
3) 建筑物不宜设高低屋面;
2 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划分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和整治村庄建筑、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3 雪灾危害严重地区村庄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建立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应等做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4 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本规范4.3条第5款的规定。
4.5 村庄冻融灾害防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年冻土不宜作为采暖建筑地基,当用作建筑地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山区建筑物应设置截水沟或地下暗沟,防止地表水和潜流水浸入基础,造成冻融灾害;
3 根据场地冻土、季节冻土标准冻深的分布情况,地基土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合理确定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室外管网布局和埋深。
4.6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
5 避灾疏散
5.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安排与整治。
5.2村庄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 2个,1000人以上的村庄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 7 m,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 4 m。
5.3 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本规范 1.6条规定的危险用地区段和次生灾害严重的地段;
2 应具备明显标志和良好交通条件;
3 有多个进出口,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
4 应至少有一处具备临时供水等必备生活条件的疏散场地。
5.4 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 30m的防火安全带。
5.5 村庄防洪保护区应制定就地避洪设施规划,有效利用安全堤防,合理规划和设置安全庄台、避洪房屋、围埝、避水台、避洪杆架等避洪场所。
5.6 修建围埝、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顶冲和深水区,其安全超高值应符合表 5.6规定。安全庄台、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表 5.6 就地避洪安全设施的安全超高
安全设施 安置人口(人) 安全超高(m)
地位重要、防护面大、安置人口≥ 10000的密集区 > 2.0
围埝
≥ 10000 2.0 - 1.5
≥ 1000— < 10000 1.5 - 1.0
< 1000 1.0
安全庄台、≥ 1000 1.5 - 1.0
避水台 < 1000 1.0 - 0.5
注:安全超高指在蓄、滞洪时的最高洪水位以上,考虑水面浪高等因素,避洪安全设施需要增加的富余高度。
5.7 防洪区的村庄宜在房前屋后种植高杆树木。
5.8 蓄滞洪区内学校、工厂等单位应利用屋顶或平台等建设集体避洪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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