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给水设施
1 一般规定1.1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改造完善现有设施,保障饮水安全。
1.2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实现水量满足用水需求,水质达标。整治后生活饮用水水量不应低于40~60L/(人·d),集中式给水工程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3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给水方式、给水处理工艺、现有设备设施和输配水管道的整治,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
1.4 集中式给水工程整治的设计、施工应根据供水规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
1.5 生活饮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1.6 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符合本规范
3.1.6条的规定。
2 给水方式
2.1给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
2.2给水方式应根据当地水源条件、能源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水平及规划要求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2.3村庄靠近城市或集镇时,应依据经济、安全、实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城市或集镇的配水管网延伸供水。
2.4 村庄距离城市、集镇较远或无条件时,应建设给水工程,联村、联片供水或单村供水。无条件建设集中式给水工程的村庄,可选择手动泵、引泉池或雨水收集等单户或联户分散式给水方式。
3 水源
3.1水源整治内容为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或根据需要选择新水源。
3.2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3.3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应进行清理整治。
3.4选择新水源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水资源勘察。所选水源应水量充沛、水质符合相关要求,无条件地区可收集雨(雪)水作为水源。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规定;
2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
3.5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 集中式给水工程
1 给水处理工艺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水源水质、设计规模、处理后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
经验,确定水处理工艺流程与构筑物;
2 原水含铁、锰量超标,可采用曝气氧化工艺;
3 原水含氟量超标,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或混凝沉淀工艺;
4 原水含盐量(苦咸水)超标,可采用电渗析或反渗透工艺;
5 原水含砷量超标,可采用多介质过滤工艺;
6 原水浊度超标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1)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 20NTU,瞬时不超过 60NTU,可采用慢滤或接触过滤工艺。
2) 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 500NTU,瞬时不超过 1000NTU,可采用两级粗滤加慢滤或混凝沉淀(澄清)工艺;
7 原水藻类、氨氮或有机物超标(微污染的地表水),可采用在混凝沉淀前增加预氧化工艺,或在混凝沉淀后增加活性炭深度处理工艺。
2 设备设施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工程设施的整治主要包括现有给水厂站及生产建(构)筑物、调节构筑物以及水泵、消毒等设备设施的整治或根据整治需要增加必要的设备设施;
2 给水厂站及生产建(构)筑物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本规范 3.1.6条的规定。
2)给水厂站生产建(构)筑物(含厂外泵房等)周围 30m范围内现有的厕所、化粪池和禽畜饲养场应迁出,且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渠。
3)有条件的厂站应配备简易水质检验设备。
4)出厂水总干管无计量装置的应增设计量装置;
3 调节构筑物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 50m3时应设导流墙,增加清洗及通气等措施。
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设通气孔、溢流管和检修孔,并有防止杂物和爬虫进入池内的措施。
3)室外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周围及顶部宜覆土。
4)无避雷设施的水塔和高位水池应增设避雷设施;
4 水泵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满足水量、水压要求的水泵宜进行更换。
2)不能适应水量、水压变化要求的水泵宜增设变频设施。
3)当水泵向高地供水时,应在出水总干管上安装水锤防护装置;
5 消毒设施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条件、消毒剂来源、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给水处理工艺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氯、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消毒方法,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分钟。
2)消毒剂以及消毒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 输配水管道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供水不畅的输配水管道应进行疏通或更新,以解决跑、冒、滴、漏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2 输水管道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管道埋设要求,尽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质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
2)新建或改造的管道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采用重力流输水;
3 配水管道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地形高差较大时,宜在适当位置设加压或减压设施;
4 村庄生活饮用水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5 输配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露天管道宜设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6 输配水管道在管道隆起点上应设自动进(排)气阀。排气阀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 1/8~1/12,且不小于 15mm;
7 管道低凹处应设泄水阀,泄水阀口径宜为管道直径的 1/3~1/5;
8 管道分水点下游侧的干管和分水支管上应设检修阀;
9 室外管道上的闸阀、蝶阀、进(排)气阀、泄水阀、减压阀、消火栓、水表等宜设在井内,并有防冻、防淹措施。
5 分散式给水工程
5.1 手动泵给水工程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泵给水工程由水源井、井台和手动泵组成;
2 水源井应选择在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环境卫生、运输方便、靠近用水中心、便于施工管理、易于排水、安全可靠的地点;并应符合本规范
3.2条的规定;
3 水源井周边应保持环境卫生,并应有排水设施;
4 井台应高出周边地面,高差应不小于 20cm。
5.2 引泉池给水工程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泉池给水工程由山泉水水源、引泉池与供水管网组成;
2 整治前应对泉水出露的地形、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水源的补给及泉水类型;
3 引泉池应设顶盖封闭,并设通风管。管口宜向下弯曲,包扎细网。引泉池进口、
检修孔孔盖应高出周边地面 0.1~0.2m。池壁应密封不透水,壁外用粘土夯实封固,粘土层厚度为 0.3~0.5m。引泉池周围应作不透水层,地面以一定坡度坡向排水沟; 引泉池池壁上部应设置溢流管,管径比出水管管径大一级,出水管距池底 0.1~ 0.2m,可在池底设置排空管。
5.3 雨水收集给水工程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收集场地的不同,雨水收集系统可分为屋顶集水式与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两类;
2 屋顶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由屋顶集水场、集水槽、落水管、输水管、简易净化装置(粗滤池)、贮水池、取水设备等组成;
3 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由地面集水场、汇水渠、简易净化装置(沉砂池、沉淀池、粗滤池)、贮水池、取水设备等组成;
4 集水场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水能力应满足用水量需求,并应与贮水池的容积相配套。
2)集水面应采用集水性好的材料。
3)集水面的坡度应大于 0.2%,并设集水槽(管)或汇水渠(管)。
4)集水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农药、肥料等污染源。
5)贮水池应符合本规范
2条有关调节构筑物的整治要求。
6 维护技术
6.1 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式给水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2 建(构)筑物、给水管井、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管道工程、机电设备等施工及验收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2 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式给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兼管,明确职责,落实管理人员;
2 供水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安全规程、交接班、维护保养、成本核算、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制度进行管理;
3 供水单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运行管理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4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等应根据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5 分散式给水村庄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巡视检查制度,了解水源保护和村民饮水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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