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要求与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1、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2、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3、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二)项目审批的要求
1、项目合规。申报示范项目的内容和申请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示范项目申报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申报。
2、技术可行。申报示范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针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在优先开展污染物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的技术模式。
3、资金筹措合理。示范项目投资概算、估算有据可查,地方资金配套方案符合《责任状》的要求,落实有保障。
4、基础资料准确。申报连片整治村庄的人口、面积、环境现状等情况属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识别准确。
5、条件成熟。示范项目所在地已经建成了较好的基础设施,可统筹整合其他涉农项目资金,各级政府积极性高,群众自主性强。
6、目标可达。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可以实现《责任状》的环境及管理目标,各类环保设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示范项目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擅自变更示范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目标及投资规模。
2、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示范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须有专门机构负责示范项目的实施。根据实施方案,按照示范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示范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确定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和采购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和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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