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管理要求
(一)项目资金管理原则示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坚持“预算约束、统筹安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地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一是方案报备制度;二是项目招投标制度;三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四是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五是县级财政报帐制度;六是工程内容公开公示制度;七是工程决算审计制度;八是信息报送制度;九是工作奖惩机制。
(三)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2、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和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3、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办公用房购建、管理用小汽车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4、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单位)人员工资、津补帖及奖金支出。
5、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
6、《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中明确规定禁止的支出。
(四)奖励约束机制。
1、对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得力、示范效果明显、示范特色突出的市县,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资金拨付、涉农项目资金安排、其它专项项目立项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适当倾斜。
2、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资金使用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核算不规范以及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采取缓拨、暂停示范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将采取核减示范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扣回资金,暂停其它项目资金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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