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修复过程现场执法监管要点分析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但受限于修复技术的成熟度,许多土壤污染修复活动仍较粗放,容易产生二次污染。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修复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文件,由于修复工程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环境监管人员通常难以把握修复现场环保检查的要点,执法监管难度高。修复现场怎么查?
检查包括环境管理手续、修复现场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土壤外运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环境监理情况、历史环保问题处理情况、项目公示等8个内容。检查的要点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管理是否到位,有无产生环境污染的风险,外运土壤是否有土壤外运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是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块内是否存在场内土方挖填、地下室开挖等与修复无关的开工建设活动或项目,是否设置公示牌公开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等。
因此,修复现场环保检查,要做到两个紧盯:一是紧盯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有没有落实到位,是否发生修复工艺变更、修复范围调整和弄虚作假等情况,全力保障原有污染得到安全消除;二是紧盯土壤污染修复施工过程中有没有按照修复方案要求,采取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有效,有无落实二次污染环境监测,污染土壤是否妥善处置等,防范修复工程二次污染的产生。
修复现场的环保检查和平常的环保检查一样,都是防止环境出现新污染。不同的是,修复现场的环保检查重点关注修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二次污染问题,要求检查人员有一定的土壤污染修复专业知识,熟悉污染地块情况、修复工艺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而平常的环保检查主要关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检查人员需要熟悉的是企业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等。
修复现场检查主要的抓手有哪些?
修复方案规定了修复工程所涉及的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修复目标值、修复技术路线、现场平面布置和污染防治措施,是修复的重要依据。
因此,修复现场检查第一个抓手是经备案的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环境监理作为修复工程现场的见证者,所采取的监理手段、监理方式和获得的监理日志、整改清单和环境监测报告等均是开展现场检查的重要抓手。同时,针对污染土壤出场转运的情形,明确转运计划以及所在地、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等检查内容,转运土壤的报告程序也是修复现场检查的重要抓手。此外还强调了对修复工程信息公开的检查,强化公众监督,以此作为提高修复工程现场检查的重要手段。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也是修复现场检查的抓手之一。
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要点-节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点。
3.1建设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3.3 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保检查 field inspection on remediation of soil pollution
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人员,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现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
3.4环境敏感目标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s
指容易受地块土壤、地下水、废水、大气中的污染物或噪声影响的敏感区或对象。
4 检查前的准备
4.1检查人员
每次检查应有两名或以上人员,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委托工作需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委托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检查人员应携带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配发的有效证件或介绍信。
4.2信息资料
4.2.1信息资料来源
(1)档案文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地块环境管理过程中存档的材料,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以及相应的专家论证意见、行政公文等。
(2)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资料,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以及相应的专家论证意见、行政部门下达意见等。
(3)历史记录
环保检查及执法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4)其他渠道
包括信访举报,媒体报道,其他部门转办信息等。
4.2.2信息资料清单
检查前需掌握被检查地块下列信息:
a)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理位置、面积;
b)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土方量/地下水量;
c)风险管控和污染修复工程进度整体安排;
d)修复现场平面布置、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法;
e)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二次污染措施;
f)土壤是否外运,修复后土壤去向;
g)污染地块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i)群众、媒体、相关部门反映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情况。
j)其它信息。
4.3检查方案
修复现场环保检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人员、对象、时间、重点检查内容等。
4.4装备配备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必要的装备,主要包括:
(1)记录表及检查文书;
(2)交通工具;
(3)通讯器材;
(4)定位 GPS 或 RTK 测量仪;
(5)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6)便携式电脑(含无线上网卡);
(7)其他必要的设备。
4.5安全防护准备
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5 取证要求
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相关要求参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执行。
6 现场检查
6.1检查对象及范围
原则上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所有建设用地地块作为检查对象。应将涉及有机污染物修复的地块,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多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地块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检查范围以修复地块红线范围内为主,必要时扩展至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由检查人员根据污染物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6.2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可在修复工作全过程实施,重点为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实施期间。对群众投诉、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的地块,应及时进行检查。
6.3检查内容
6.3.1环境管理手续
(1)修复方案备案情况。
(2)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环境监理签署的开工令。
(3)是否有被投诉记录以及处理情况,是否曾被处罚记录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6.3.2修复现场概况
实地了解修复地块的污染特征、修复工艺、施工总体部署、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具体内容可包括:
(1)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和修复目标值;
(2)修复技术路线、修复工程量等;
(3)现场平面布置,包括污染土壤运输路线、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域、废水(地下水)处理区域、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等;
(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等;
6.3.3污染防治措施
(1)水、大气、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设备、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设计的污染防治工艺是否采用、药剂是否投加;药剂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是否规范;是否规范操作,有无跑冒滴漏情况;管理是否到位,有无产生环境污染的风险。
(2)清挖、转运过程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暂存土壤是否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是否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3)容易挥发的污染物是否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否影响周边环境。
6.3.4土壤外运情况
如涉及土壤外运,应检查:
(1)检查是否有土壤外运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
(2)外运土壤采用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或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等方式处置或利用的,应提供不属于危险废物的鉴定材料。
(3)外运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检查人员应要求修复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并做好与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衔接。
(4)是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6)是否有合法的接收点或接收单位。
(7)检查土壤转运台账,判断清挖土方量与堆存及外运土方量是否大致平衡。
涉及土壤外运的,检查人员应做好与外运土壤环境监管的衔接。土壤出场后,按相关环境监管办法执行,本要点不涉及。
6.3.5项目建设情况
地块内是否存在场内土方挖填、地下室开挖等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开工建设活动或项目。
6.3.6环境监理情况
向环境监理单位了解环境监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环境监理签发的联系单、整改单、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
6.3.7历史环保问题处理情况
如曾经有环保投诉、处罚等情况,了解整改措施及效果。
如非首次检查,还应了解前期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6.3.8项目公示
是否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的设置是否醒目,是否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
6.3.1至6.3.8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减。对于非首次检查,应结合之前检查情况简化内容,突出检查重点。
6.4问题处理
检查人员应按规范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实施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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